a) 背景
红色高棉政权摧毁了柬埔寨社会的真正基础,包括其法律体系。在若干年的长期冲突之后,柬埔寨于1993年从共产主义转变为了民主主义。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佳日思作为联合国秘书长驻柬埔寨的人权问题特别代表,强调了建立法治的重要性,因为法治对于长期冲突之后的国家和政府来说具有关键性的作用[1]。法治意味着每个人和所有的政府机构都将适用同样的规则,并且在法庭上必须作为平等主体对待。法治还进一步让国家事务及其和人民关系必须与国家机构和法律保持一致。为了进一步有效加强法律,国际必须建立相应机构来保护法律系统(如警察、法院),并且收到人权保障的限制,如平等审判权。
具体问题:
缺乏坚持法治是目前柬埔寨犯罪司法体系框架中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将在本提案中进行论述,具体的缺陷如下:
i)
缺少律师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之路》(2005)的报告中指出,在柬埔寨的一些省份中没有律师,法庭不得不经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庭审。柬埔寨没有足够的律师来满足法律服务的需要。合格的律师集中于城市地区,主要是金边,导致了乡村和贫穷地区严重缺乏法律服务和司法参与。目前在柬埔寨律师协会中注册的会员中仅有476名执业律师,去年这个数字是475,今年几乎没有任何增长。一个问题是柬埔寨律师协会限制他们承认的律师数量,哪怕是1995年6月23日颁布的律师行业法中没有对此数量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提高了注册的费用。同时,等待获得柬埔寨律师协会承认的律师在过去几年中却在增加,这也助长了注册费用。不幸的是,柬埔寨律师协议没有证实这一点,而律师和律师行业的成员自己提供了这一信息。此外,一项几乎所有申请者都要参加的培训项目却要收取额外的2000美元,这对于大多数柬埔寨人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
因此,对于穷人来说,司法参与是一个难以承受的经济问题,但富有的柬埔寨人一般都能负担得起律师费用。而且,柬埔寨律师协会承认的有限律师数量与私营成分中对法律服务的高需求,不断增加了提供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如"柬埔寨法律援助",下称LAC)的工作难度,他们难以在能够承受的收费下雇佣到律师。另外,几乎没有律师会选择象刑法那样无利可图的法律援助部门。但是,因为政府并不承担为穷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服务,象"柬埔寨法律援助"这样的组织的存在就非常重要,特别是持续为其提供资助,让它们为柬埔寨的政治弱势群体提供必须的法律服务。
ii)
非法和过分的审判前拘留
审判前拘留[2]的法律规定并没有被有效执行。临时拘留以下面三种方式被滥用:(i)
时间期限没有得到尊重;(ii)
未成年人待遇得法规未得到合理应用;(iii)
在请求释放(如保释、假释、特赦)时,被拘押人未得到法律援助[3]。
LAC于2008年在干丹省进行的项目内部统计数据显示了过分的审判前拘留的程度。根据报告,在LAC援助的200名被拘押的被告中,有55%经历过无理的临时拘留。这些发现与柬埔寨其它省份的非政府组织报告类似。在《柬埔寨日报》近期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在柬埔寨监狱的所有审判前拘留中,大约40%的成年人和60%的青少年的拘押时间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4]"促进人权联盟2007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实践中,法律很少得到尊重。嫌疑人被例行公事的拘押,毫不考虑他们的个人情况,并且拘留期被延长......还不给出任何理由。最糟糕的是,数百的嫌疑人拘留期远远超出法律限制。2006年,促进人权联盟在监控的18所监狱中记录了307起超出拘留期的案件。[5]"
iii) 过于拥挤的监狱
在柬埔寨全国,监狱环境中一项持续未解决的问题就是严重的拥挤和超容量运转[6]。根据促进人权联盟2008年的一份监狱监测报告,金边的CC1监狱容量为1500人,但是拘留和监禁了2558名囚犯。换句话说,这个监狱关押人数为其容量的170%。
iv)
缺乏假释、特赦等情况的提前释放
根据2007年6月7日版本的名为《柬埔寨王国刑事程序法规》(以下称"CCP2007")的法律,被判有罪之人如果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显示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且已经服刑超过刑期的2/3(或无期徒刑已服刑20年;或低于1年徒刑已服刑超过一半时间)可以获得假释。假释的实行必须送交服刑地的一审法院院长。准予假释的决定要求罪犯必须要有见习期。另外一个选择是送交柬埔寨国王的特赦。
v)
被拘留者缺乏法律意识
囚犯,尤其是等候判决的囚犯,必须强制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被拘留者通常对法律运作缺乏基本的理解,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什么权利。
vi) 缺少发布强制执行令
LAC的经验显示,法院并不会自动对已生效判断发布强制执行令,因此几乎没有保留准确的记录。但是,CCP2007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释放被假释的囚犯。申请人必须自己保留已生效判决的执行令,以及被拘押时间的准确记录,作为申请假释或特赦的先决条件。
vii)
缺乏机构间的交流和合作
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不同参与机构,包括法官、监狱管理和警察,相互之间缺乏合作、沟通与协调,成为了损害柬埔寨法治和司法参与的主要问题之一。有时仅仅是需要邀请各方定期会面,讨论发现的问题,找出问题瓶颈,提出直接的解决方案。这样还可以保证在刑事司法体系的不同部门中的所有的信息都能够随时分享。
目标
"法律急救计划(Legal First Aid project)"的目的是在不使用刑事司法体系"第一线"律师的情况下,给贫穷的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法律助手可以提供关键的帮助来处理柬埔寨严重缺乏法律服务的问题和司法体系中的弊端。在城市和乡村,法律援助组织中的法律援助部门可以承担基本法律信息分发中心责任,还可以作为个人寻求法律建议和帮助的首要途径。法律助手拥有法律专业本科学位,还将接受有资质的律师作为计划经理进行培训。因为贫困的囚犯无法负担私营执业者的法律费用,法律助手将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本项目的设计基于两个前提:(i) 法律助手比律师便宜;(ii) 法律助手要完成的标准任务不需要律师,但是对本计划关注的问题具有较大的影响。
作为柬埔寨法律和司法改革计划的一部分,法律和司法改革委员会(下称CLJR)选择了4家法院作为模范法庭项目,包括金边、干丹、班迭棉吉和磅湛法院。这项改革计划为了更大的改革过程,将现有的法院放入卓越与模范中心。这四家法院将作为榜样,便于其它法院学习。因为这四家法院对于改革和新观点更加开放,他们似乎天生适合于先期进行法律急救安排的实施。金边的CC1男子监狱是本项目另外一个易见的选项。CC1的监狱长以更加进步闻名,在对CC1的访问许可上也不那么严苛。
风险分析
一般来讲,本计划行动的实施取决与两个前提。一方面,本计划必须假设每个参与的人都愿意在所有提议的行动中进行配合。比如说,一个被拘留者能够接受法律急救计划和基本的法律素质教育。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国家官员和司法部门成员不会以任何方式反对本项目的任何活动并且能够配合:允许法律助手和被拘留者一起工作,狱警可以配合安排模拟审判,并且允许PCP工作组的参与者参加活动。
在本提案起草过程中又发现了另外两个风险,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一个是BAKC可能干预本计划,另一个是包括监狱长、监狱管理部和内政部在内的监狱官员可能拒绝本计划。
1998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监狱管理的第217号公告中包含了一个能够访问监狱的人员列表。在该标中包括了亲属、朋友、律师、检举人、警察以及使领馆代表。虽然还不清楚这份列表是否包括了所有的人员,但是有可能必须面对的事实是,法律助手不能保证可以访问监狱。
此外,BAKC可能会认为法律助手的工作对于他们是某种形式的竞争,并因此试图阻挠本计划。在这点上,BAKC在《律师行业法》上可以依赖如下的条款:
第一条:
法律行业是一个涉及服务司法体系的独立并且自治的行业,仅能够在律师行业协会的框架中从事此行业。
第三条:
律师可以建议及准备司法领域中的文件。律师可以由当事人或法官指派,行使和解者或调停人的职能。仅在法律许可的领域律师可以被指派为仲裁人。
第四条:
除了律师协会成员中的律师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此职业、或提供法律咨询、或编制法律文书,以获得报酬,除非该法律咨询或法律文书编写是其职业的附属或是法律允许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任何个人违反本法第1、2、3、4、5、6、7、11和57条的,可处以1000000至5000000瑞尔(柬埔寨货币单位)的罚款。如由外国人违法,除处以上述罚款外,还将被驱逐出柬埔寨王国领土。
累次违反规定的,可处以上述罚款金额的两倍,并附加判处3-6个月的监禁。在上述违法情况中,律师协会可以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行动。
在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发布的一项关于马拉维律师助手项目(律师助手咨询服务)的案例研究中,"律师助手们试图通过强调他们的工作不需要律师来消除这种担心,而且更具吸引力的是,他们使案件的准备更加容易,为那些对刑事事件感兴趣的律师创造了工作机会,让律师能够更专注于复杂的事情,更好的利用他们时间和专业。[7]"同时,执业律师也会是该计划的一部分。为了更有效率,法律助手必须有一个从业者提供帮助,他会处理特殊案件和复杂案件,并且会处理需要诉讼的法庭事务。一名有执照的检查官也可以减轻律师的担心,避免他们认为法律助手会"偷走"他们的委托人或因为不专业的服务破坏客户的兴趣[8]。
[1] 佳日思,《联合国秘书长派驻柬埔寨人权问题特别代表的报告》,2008年2月29日,A/HRC/7/42,第6-7页
[2] 出于本提案目的的考虑,术语"审判前拘留"和"临时拘留"在文中是可以互换的。
[3] 参见社会发展中心《法庭观察公告》中的关于审判前拘留的建议,2008年10月,第7-8页
[4] 参加近期《柬埔寨日报》上的文章"长期审判前拘留:一项主要的人权问题",2009年5月30日至31日,53期42卷,第1页与第15页
[5]促进人权联盟,《柬埔寨人权:司法的猜字游戏》,2009年12月,第23页
[6] 促进人权联盟,《柬埔寨2008年监狱环境:监狱中的女性》,2009年3月,第16-17页
[7] 克利富德·穆西斯卡,《在第一线:进入马拉维律师助手咨询服务》,开放社会正义行动,2008年春季刊,第80-81页
[8] 开放社会正义行动,《组合学习与法律援助:非洲的门诊》,2003年10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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