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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两难:说还是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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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联盟 -Ketki Nagarkar - November 2007


毫无疑问,现在迫切需要推动艾滋感染者与保密、知情同意和信息相关的权利。但是有一个同样重要的相关问题:那就是,艾滋病阳性的医护工作者有权保密自己的疾病状况吗? 

医护人员的艾滋病状况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原因如下。首先,有些人认为,如果医护人员不对病人公开他们的艾滋病患者身份,那么就有可能会危及病人的健康。但是,与此同时,如果病人感染了艾滋病,却不太可能对医护工人人员保密。艾滋病阳性的医护工作人员也可能受到同事的歧视,甚至可能失去工作。 

考虑到医护人员可能会把艾滋病传染给病人,这一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根据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的研究,医护人员把艾滋病毒传染给病人的几率是很小的。在职业暴露中,只有感染者的血液直接与非感染者的血液直接接触,病毒才会被传播。因此,不直接有血液接触医护人员不会对病人产生危险。此外,普及性的预防措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传染的危险。 

尽管医护人员将艾滋病传染给病人的几率是一样的,但由于环境不同,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例如,没有普遍的预防措施,会增加感染的可能风险。德克萨斯大学的Brian Douglas Bradley 认为,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由四个因素决定:风险的性质,风险的持续时间,风险的严重性,以及疾病传染的可能性和引起伤害的程度。因此,披露艾滋病感染者身份的责任也随之不同,取决于医护人员对病人产生的风险程度不同。 

尽管以上描述的框架显得清晰及合乎逻辑,但在实际运用中,却随着不同国家使用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美国,CDC规定医护人员应该向病人说明自己的艾滋病感染者身份,而且在给病人提供服务之前要得到他们的同意。CDC的规定得到了Scoles v. Mercy医疗公司和宾夕法尼亚大学Milton S. Hershey医疗中心的确认,即认为职业暴露的风险需要告知病人。但是,美国医药协会则采取不同的立场,认为一般来说,医护人员不需将其艾滋感染者的身份告知病人或者停止提供医疗服务。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南亚地区,医护人员的告知义务仍不清晰,主要是因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医学界本省都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医护工作者告知义务的不同做法,也反映在医护人员与雇主的关系上。在美国、南非、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就业法规定医护工作者没有义务向雇主告知自己艾滋感染者的身份,而雇主也有类似的责任为其雇员的医疗记录保密。艾滋感染者受到各种联邦法律的保护,包括康复法案和美国残疾法案。但是,这些法律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对感染艾滋病的医护人员的法律保护根据特定环境中传染风险的不同而不同。 

在印度,没有专门的法律处理医护人员的艾滋病保密权问题。不过印度宪法保障每个人平等生活的权利。此外,孟买高等法院在MX v. ZY案件中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即公共部门不能拒绝雇用一个合乎职位要求的人,除非他对他人构成威胁。  

虽然各个国家已经开始解决感染风险以及歧视的问题,但是艾滋病阳性的医护人员是否需要向雇主和病人公开自己的身份这一问题尚未有确切答案。很多法律和指导原则建议,只有在医护人员只有在对病人有很大的传染风险的情况下才需要公开身份,但同时必须保持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是个进退两难的问题,我们一方面必须要权衡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另一方面又需要顾及医护人员的生计和尊严。 


链接:http://www.lawyerscollective.org/hiv-aids/publications/articles-disclose

组织:    Lawyers Collective - 师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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